根据最新颁布的国家机关房资字[2000]09号文件——《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简化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今年10月1日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本着方便广大职工、保障资金安全、确保专项使用的原则,结合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简化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有关凭单和证明材料,改变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划转方式。据了解,新规定不久将变成各地的具体实施办法。为此,我们请权威机关介绍了简化手续的具体情况。
问:住房公积金支取凭单是如何简化的?
答:从10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支取凭单简化为:单位一次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5人以上的,经办人员可汇总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份(一式四联),并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明细表》一式4份,明细表内填写职工姓名、职工账号、支取原因、支取本金、支取利息、支取合计等内容,加盖单位财务章办理支取。
问:如果购买公有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是怎样简化的?
答:职工因购买公有住房(含集资房)支取住房公积金时,证明材料也予简化,可由本人提供购房款收据或购房合同复印件,也可由售房单位房管部门统一出具购买公房证明(附购房职工名单,须有经办人签字和房管部门章)办理支取。一次付清房价款的只能在付款日以后1年内一次性支取,分期付款与贷款的职工在付(还)款期内每年可支取1次。
问:如果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是怎样简化的?
答:也是相应简化了证明材料。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支取住房公积金时,向银行提供购房发票复印件办理支取。而且,贷款购房的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时,向银行提供的支取证明材料由《借款合同》复印件改为《代扣还款委托书》复印件。未办理代扣还款的,仍可提供《借款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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